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div>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div>
通過過以上相關規定的解析,企業為員工繳納社保以及代扣代繳,是法定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因此,單位想通過讓員工簽訂“放棄社保繳納”承諾,規避社保繳納,根本不可??!如果員工到勞動部門投訴企業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企業還得支付經濟補償。
風險五:降低員工“名義工資”,增加員工費用報銷
公司發放員工的工資為8000元。通過公司賬面發放3000元,另外的5000元通過讓職工到處找費用票,從而少繳個稅與社保。有企業想通過降低員工“名義工資”,增加員工費用報銷,員工總的收入沒有減少,只是員工繳納社保的基數降低了,從而實現規避社保繳納成本的上升。
企業想采用這種方式規避社保繳納,有很大的經營風險!
提醒:
1、在金三系統上線以后,想要開具正規有效的發票,都需要有真實的業務,否則,便屬于虛開,企業存在涉稅風險;
2、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3、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以及其他根據有關規定支付的工資,不論是計入成本的還是不計入成本的,不論是按國家規定支付列入計征獎金稅項目的還是未列入計征獎金稅項目的,均應列入工資總額的計算范圍。
通過對金三系統、個人所得稅相關規定、社保繳納基數相關規定的解析,企業想通過降低員工“名義工資”,增加員工費用報銷,也是存在巨大的涉稅風險與社保補繳的風險。
風險六:降低員工“名義工資”,從未入賬收入中另行支付工資
公司發放員工的工資為8000元。通過公司賬面發放3000元,另外的5000元通過一些收入不入賬的私人賬戶資金來支付。在一些特定的行業中,其服務對象大部分為個人消費者,如:餐飲行業、酒店行業、零售行業等,大部分個人消費者,在消費時未向商家索取發票,一些經營不規范的企業,便將客戶未開具發票的收入,未進行合規報稅,單獨建立了“小金庫”。
社保入稅后,企業為了規避社保的繳納成本,便降低員工“名義工資”,從未入賬收入中另行支付一部分工資,其目的是為了降低社保繳納基數。
企業想采用這種方式規避社保,有很大的經營風險!
提醒:
1、隨著金稅三期的上線,不同行業的未開票收入比率,早已在大數的監控之下,如:零售行業未開票收入占總收入的比率為60%-70%,汽車維修行業未開票收入占總收入的比率為40%-60%;
2、對于收入不入賬的頻繁交易的私人賬戶早已經納入了大數據監控,加之該賬戶時常將資金匯入公司賬戶,和企業總有千絲萬縷的關系,隨時都有可能會被查出。
通過對以上行業特點的分析,稅務部門要查出企業的假賬、未入賬收入、未入賬支出,也是分分鐘的事情,企業不要有僥幸的心里。
風險七:降低員工“名義工資”,員工另行開具勞務發票報銷“工資”
公司發放員工的工資為8000元。通過公司賬面發放工資薪金3000元,另外的5000元通過員工去稅局虛開勞務費發票頂抵工資,從而少繳個稅與社保。在企業經營過程中,銷售部門一直也是企業的關鍵部門,銷售人員的工資也是多勞多得和業績掛鉤,社保入稅以后,高額的工資待遇也就預示著高額的社保繳納基數,同時還有高額的個人所得稅。
因此,很多企業就會動腦筋,以降低員工“名義工資”,員工另行開具勞務發票報銷,來實現“工資”的獲取,從而降低社保繳納成本與個人所得稅。
企業想采用這種方式規避社保,有很大的經營風險!
提醒:
根據財稅〔2009〕29號文相關規定:
1、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也就是勞務費),不超過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2、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計算限額。
通過對以上政策相關規定的解析,對于同一個公司的同一員工,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不能并存,也就是說,員工不能既取得工資薪金又取得勞務報酬。
因此,企業想采用這種方式規避社保,是有很大經營風險的!
風險八:降低員工“名義工資”,增加員工福利支出
在社保入稅后,企業更多的是希望通過籌劃來降低繳費的基數,有些企業就想到了降低員工“名義工資”,增加員工福利支出。
如: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探親路費、計劃生育補貼、冬季取暖補貼、防暑降溫費、嬰幼兒補貼(即托兒補助)、獨生子女牛奶補貼、獨生子女費、“六一”兒童節給職工的獨生子女補貼、工作服洗補費、獻血員營養補助及其他保險福利費。
提醒:
企業想通過增加員工福利支出來降低企業社保,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時期與特定的事項才能列支,并非企業可以全員常態化的列支。
也就是說,想降低員工“名義工資”,增加員工福利支出,實際上空間非常有限。
風險九:通過“薪酬外包”的方式來實現降低社保繳納基數
企業通過“薪酬外包”來降低社?;鶖?,主要表現形式為:員工的一部分工資由本用人單位發放,另一部分由其他公司以勞務費的明目發放。
這樣一來,用人單位只需以本單位發放的工資為基數繳納社保。至于另一部分工資,由于該員工與勞務公司簽訂了勞務協議,而勞務關系不繳社保,由此,用人單位似乎達到了節費的目的。
這只是公司單方面的設想而已,在稽查面前都是無法自圓其說的。
提醒:
該種方案,表面上看好像符合法律規定,畢竟勞務用工確實無需交納社保,但實際上用人單位是在基礎事實上玩把戲。
實質重于形式,員工不為該公司提供任何勞動,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一旦被查實無實際勞務行為,用人單位必然要補繳社保,并繳納滯納金和罰款。
不僅如此,勞務公司向用人單位開具勞務發票,既然根本無實際勞務行為,用人單位和勞務公司可能共同涉嫌虛開增值稅發票的犯罪。
所以,通過“薪酬外包”的方式來實現降低社保繳納基數,是有風險的!
風險十:企業采取“一份”工資,“兩人”領取。降基數不降工資
有些企業為了達到降低社保繳納基數,也是煞費苦心,有家企業是這樣籌劃的,將員工工資一分為二,一部分工資由單位發放給員工本人;將另一部分工資發放給員工已退休的父母(讓該員工已退休的父母當用人單位的“返聘員工”)。
這樣一來,用人單位只需以發放給員工的那部分工資為基數繳納社保。至于另一部分工資,由于用人單位無需為退休返聘人員繳納社保,拆分出來的這部分工資就能免繳社保,由此,用人單位似乎能達到節費的目的。
提醒:
1、參保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可以為職工工資總額,也可以為本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工資總額基數之和;
2、參保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費的基數為職工工資總額;
3、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津貼和補貼等組成。勞動報酬總額包括:在崗職工工資總額;不在崗職工生活費;聘用、留用的離退休人員的勞動報酬;外籍及港澳臺方人員勞動報酬以及聘用其他從業人員的勞動報酬。
通過以上對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文相關規定的分析,聘用、留用的離退休人員的勞動報酬也包含在企業的工資總額之中,也需要作為繳納企業部分社保繳納的基數,雖然能夠降低一點,但不明顯,得不償失呀!
05
附: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正確賬務處理!
(最全處理攻略)
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這兩種賬務處理錯誤最常見!
問題:
錯誤處理方法一:企業按照實發工資計提應付職工薪酬
該商貿企業工資表如下:
企業財務人員賬務處理如下:
1、計提工資
借:管理費用 職工工資 27600元
貸:應付職工薪酬 工資 27600元
2、計提社會保險
借:管理費用 社會保險 8400元
貸:應付職工薪酬 社保 8400元
★正確的賬務處理是:
1、計提工資
借:管理費用 職工工資 30000元
貸:應付職工薪酬 工資 30000元
2、計提公司承擔社會保險
借:管理費用 社會保險 6000元
貸:應付職工薪酬 社保 6000元
3、繳納社會保險
借:應付職工薪酬 社保 6000元
應付職工薪酬 工資 2400元
貸:銀行存款 8400元
4、發放工資
借:應付職工薪酬 工資 27600元
貸:銀行存款 27600元
錯誤處理方法二:企業全額承擔社會保險費
某些企業在與職工協商工資時,會全額承擔職工應承擔的社會保險部分,即雙方約定的工資為實發凈工資。企業做工資表如下:
企業財務人員賬務處理如下:
1、計提工資
借:管理費用 職工工資 30000元
貸:應付職工薪酬 工資 30000元
2、繳納社保,企業承擔全部社保費用
借:管理費用 社會保險 8400元
貸:應付職工薪酬 社保 8400元
★正確的處理方法如下:
假設該公司所在地個人應繳納的社保比例為8%,企業應繳納的社保比例為20%,則換算計費基數后重新列工資表如下(換算辦法:社保繳費基數=(實發工資+扣減的個稅)÷92%):
我們關注到,這種情況下,企業計算社會保險的基數不是30000元,而應該是32608.70元(=30000÷92%),個人應承擔的社保不再是2400元,而是2608.70(=32608.70×8%),同樣,其企業應承擔的社會保險也不再是6000元,而應該是6521.74元(=32608.70×20%)。
企業財務人員應做賬務處理如下:
1、計提工資
借:管理費用 職工工資 32608.70元
貸:應付職工薪酬 工資 32608.70元
2、計提公司承擔的社會保險
借:管理費用 社會保險 6521.74元
貸:應付職工薪酬 社保 6521.74元
3、繳納社會保險
借:應付職工薪酬 社保 6521.74元
應付職工薪酬 工資 2608.70元
貸:銀行存款 9130.44元
4、發放工資
借:應付職工薪酬 工資30000元
貸:銀行存款 30000元
結語:
企業財務人員務必要弄清社會保險的計費基數,分清企業應負擔的社會保險部分和職工個人應負擔的社會保險部分的不同性質,避免出現錯誤的賬務處理,為企業減少不必要的損失。